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——事故灾难类
发表人: 发布于:2016-08-09 16:28
(一)安全生产事故
1、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(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造成30人以上死亡(含失踪),或者危及30人 以上生命安全,或者100人以上中毒(重伤),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2)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朱产事故灾难;
(3)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4)跨省级行政区、跨领域(行业和部门)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5)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。
2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(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(含失踪),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(重伤)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2)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3)跨市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4)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。
3、较大安全生产事故(I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(含失踪),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2)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3)超出县(区)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4)发生跨县(区)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5)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。
4、一般安全生产事故(IV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2)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;
(3)县(区)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。
(二)环境事故
1、特别重大环境事件(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发生30人以上死亡,或中毒(重伤)100人以上;
(2)因环境事件需疏散、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,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;
(3)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;
(4)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、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;
(5)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,或1、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;
(6)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;
(7)因危险化学品(含剧毒品)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,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的污染事故。
2、重大环境事件( 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发生10人以上、30人以下死亡,或中毒(重 伤)50人以上、100人以下;
(2)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;
(3)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、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,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、5万人以下的;
(4)1、2类放射源丢失、被盗或失控;
(5)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、湖泊、水库及沿海 水域大面积污染,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。
3、较大环境事件(I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发生3人以上、10人以下死亡,或中毒(重伤)50人以下;
(2)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,使当地经济、社会活动受到影响;
(3)3类放射源丢失、被盗或失控。
4、一般环境事件(IV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发生3人以下死亡;
(2)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,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;
(3)4、5类放射源丢失、被盗或失控。
(三)食品安全事故
1、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(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危害特别严重、扩散性特别强、社会影响特别大,事态非常复杂,对全省区域内食品安全、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,需要在国务院或囯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,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,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(区、市)造成严重威胁,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;
(2)超出全省处置能力的;
(3)发生跨境(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、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且涉及本省,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;
(4)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。
2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(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危害严重、扩散性强、社会影响大,事态复杂,对全省区域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、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,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;
(2)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;
(3)涉及2个以上市(州)范围,超出市(州)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;
(4)省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。
3、较大食品安全事故(I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危害较严重、扩散性较强、社会影响较大,事态较为复杂,对本省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、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,需要市人民政府调度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1)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市,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;
(2)病患人数100人以上,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;
(3)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;
(4)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。
4、一般食品安全事故(IV级应急响应)包括:
危害性、扩散性、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,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内食品安全、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,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,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:
(1)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(乡镇),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;
(2)病患人数30人以上、100人以下,未出现死亡病例的;
(3)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。
(四)特种设备安全事故
1、特别重大事故(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,下同)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;
(2)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;
(3)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;
(4)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,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。
2、重大事故(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;
(2)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;
(3)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;
(4)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,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。
3、较大事故(III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;
(2)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爆炸的;
(3)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;
(4)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;
(5)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 以上的。
4、一般事故(IV 级应急响应)包括:
(1)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;
(2)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,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;
(3)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;
(4)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;
(5)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.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;
(6)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。